欧亚经济共同体海关联盟委员会于2010年6月18日决定第297 号关于规范海关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在海关联盟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的货物分类初步决定的形成和维护的文件
欧亚经济共同体海关联盟委员会于2010年6月18日决定第297 号关于规范海关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在海关联盟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的货物分类初步决定的形成和维护的文件
海关联盟委员会已经决定
1. 批准《关于在海关联盟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形成和维护海关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关于货物分类的初步决定集的条例》以及初步决定数据传输的技术条件(附后)。
2. 本决定将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海关联盟委员会的成员。
来自白俄罗斯共和国
А. 坎比亚科夫
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У. 薛基耶夫
俄罗斯联邦方面
И. 舒瓦洛夫
规章制度
关于在海关联盟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建立和维护海关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关于货物分类的初步决定集
(经海关联盟委员会2010年6月18日№297的决定批准)
1. 形成和维护的海关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的初步决定,在海关联盟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的货物分类(以下简称 - 收集)是为了实施海关联盟的海关代码(以下简称 - TC TC CU)的第57条。
2. 汇编的形成和维护由海关联盟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与以下国家的海关当局共同进行,这些国家是海关联盟的成员,有权对货物分类做出初步决定(以下简称初步决定)。
来自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中央海关。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 财政部海关控制委员会。
来自俄罗斯联邦--联邦海关总署(FCS)。
(以下简称授权机构)。
3. 在到期月份的下一个月的15日之前,授权机构应将考虑到TC TC第57条规定的有关初步决定的信息按照《货物分类初步决定数据传输技术条款》(以下简称--技术条款)规定的格式和顺序发送给秘书处。
4. 在收到授权机构提供的数据后,秘书处应将收到这些数据的情况通知上述海关机构。
5. 秘书处在收到授权机构提供的数据后,应在本条例第3款规定的日期起的5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海关联盟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上述数据的汇编。
6. 根据《海关联盟法典》第57条,汇编中不得包含构成国家、商业、银行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机密)的信息,或其他与有关人员有关的机密信息。
7. 与公布临时决定的数据有关的问题应由秘书处负责。关于发给秘书处的临时决定的是非曲直问题,由发布这些决定的授权机构负责。
8. 该汇编仅用于参考目的。
9. 被授权机构在提供有关临时决定的信息时,应以职权范围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