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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 / EU电磁兼容性(EMC)指令

2014/30 / EU电磁兼容性(EMC)指令

新的EMC指令2014/30 / EU,2014年3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EMC指令(指令号2014/30/EU),已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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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EMC指令2014/30 / EU,2014年3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EMC指令(指令号2014/30/EU),已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2014/30 / EU电磁兼容性(EMC)指令

新的EMC指令2014/30 / EU
 2014年3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EMC指令(指令号2014/30/EU),已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要证明产品符合欧盟相关法规(包括EMC指令),通常做法是按照协调标淮(Harmonized Standards)进行测试;如果产品符合协调标淮的要求,则可以假定产品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协调标淮是由公认的欧洲标淮组织(包括CEN,CENELEC及ETSI)所制定的欧洲标淮。协调标淮清单不定期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进行发布。

   然而直到现在,新的欧盟官方公报只对EMC指令(2004/108/EC)的协调标淮清单进行了更新。欧盟尚未发布针对新EMC指令(2014/30/EU)的协调标淮清单。如果制造商根据2004/108/EC的协调标淮来申明符合新EMC指令(2014/30/EU),并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法律要求。其产品可能于海关上被拒绝进口。任何基于2004/108/EC所列的协调标淮进行新EMC指令(2014/30/EU)认证是一种误导。2014/30/EU不应该在欧盟官方公告协调标淮之前用于合规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2016年4月20日,指令2004/108 / EC被2014/30 / EU取代。新指令对制造商必须应用于产品的要求或程序几乎没有实际区别,主要是为了澄清进口商和分销商有义务使指令与其他消费品相关指令保持一致。

最初的EMC指令89/336 / EEC于1989年颁布,于1992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于1995年12月31日结束。该指令已多次修订 - 指令92/31 / EC延长了过渡期允许制造商有更多时间来实施这些要求的时期,并且在1993年,指令93/68 / EEC将CE标志要求与其他新方法指令的要求更加一致。指令98/13 / EC修订了某些电信设备的要求,后来本身被指令99/5 / EC取代。

环测威EMC实验室
经过长时间的开发和咨询,新的EMC指令2004/108 / EC最终于2004年12月31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新指令于2007年7月20日生效,过渡期结束2009年7月20日。新指令的基本保护要求与旧指令的基本保护要求相同,但行政和证明要求有一些变化。
其他指令也影响了EMC指令的范围而未实际更改其措辞,因此未在合并文本中提及。关于医疗器械的指令93/42 / EC,关于汽车应用的EMC的95/54 / EC和关于测量仪器的 2004/22 / EC 都是例子,在每种情况下的效果是排除更具体的指令所涵盖的设备。

2014/30 / EU要求
从本质上讲,指令的要求非常简单 - 它基本上表明产品不得发出不必要的电磁污染(干扰),并且由于环境中存在一定量的电磁污染,因此产品必须能够免受合理数量的影响。干扰。该指令本身没有给出所需的发射或抗扰度水平的数字或指南,也没有说明频带限制。对指令要求的这种解释留给了用于证明符合指令的标准。
除了这些基本保护要求外,该指令还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档,说明已满足基本要求,将CE徽标放在产品上并完成符合性声明。制造商还必须在设备上标识自己,并确保在必要时提供说明,以确保设备的使用符合基本保护要求。

新指令涵盖的产品包括新型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产品,以及以不同形式供应的产品,包括远程销售类产品。但它并不适用于只能单独用于研究及开发设施等用途的特制评估套件。
分销商须于本指令(2014/30/EU)完全取代旧有指令(2004/108/EC)前,作出合理过渡性安排,将订单产品(即已提供到分销链上的库存设备)投放于市场。
新指令清晰地陈述各种经营者,即生产商、授权代表、分销商、进口商及其有关产品之各自代表,在供应和销售链上的义务和责任。
新指令制订了合格评定机构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通告的详细规定。当中详细指出受通告机构的所有要求和义务。还详细指出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ies) 的所有要求、义务、申请、变更、运作、上诉和相互协调。作为一间运作已久的合格评定机构,德国莱茵TüV Rheinland拥有多个授权公告机构,可随时协助我们客户认证新EMC指令的基本要求。

新指令中特别提到,对于某些方面的基本要求,制造商可以选择通过内部生产控制方法(附件二),以减少申请合格评定程序。而对于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可基于内部生产控制方法(附件三),根据欧盟型式检验程序进行型式合格评定。
新指令亦于技术文文件中,加入新要求:
- 设计概念和制造图像,以及组件方案、子组件、原理等;
- 必要的描述和说明,以理解那些图像和方案,以及理解该设备操作
制造商应加贴CE标志于每一件个体设备上,以满足本指令的合适要求。而制造商亦应为设备模型,制定书面欧盟合规声明。当设备已投放市场,该声明应与技术文档保存一起。直至10年后,再可透过国家级机构进行处置。
官方形式的不符合状况也列明在新指令中。新指令指出,任何会员国应要求相关经济营运者纠正不符合状况,或有关会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已于市场上提供的设备,或确保其设备于市场中被召回或撤走。
各成员国应制定相关处罚规则,该规则适合被采用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处罚规则得到执行。这些处罚规则可能包括因严重违反而作出的刑事处罚。

2014/30 / EU测试
测试是评估的替代方案。根据指令进行的测试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没有它们,通常很难确定产品的EMC性能。即使测试有用,测试也可由内部制造商执行,而不必由公告机构执行。
为了能够测试设备是否符合指令,测试分为五类:
1.辐射发射 - 检查以确保产品不会发出不需要的无线电信号;
2.传导发射 - 检查以确保产品不会沿其供电连接和任何其他设备的连接发出不需要的信号;
3.辐射敏感性 - 检查产品是否能承受典型的辐射电磁污染水平;
4.传导敏感性 - 检查产品是否能够承受电源和其他连接上的典型噪声水平。
5.静电放电 - 检查产品是否对合理的静电量有免疫力。
其他测试,例如电源谐波和“骤降和闪烁”可以被视为这五个类别的子集。
排放被定义为不需要的水平的定义或低于污染和噪声被认为是合理的水平的定义包含在相关的测试标准中。制造商(以及对设备进行测试的任何测试机构)必须就每个类别的哪些标准适用于相关产品达成一致。由于不同的标准具有不同的排放或抗扰度水平,理论上可以在同一个应用中接受相同的产品而不能在另一个应用中接受 - 例如,在国内创建时,工业环境中可接受的噪声排放水平可能过高设置。在实践中,不同标准的范围相当明确,但即使如此,对于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来说,了解他们打算使用其产品的位置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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